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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颠覆国家政权罪?
发布时间:2018-04-25 浏览次数:

      谈起颠覆国家政权罪,得从“母法”宪法说起,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4年,“反革命罪”被写入宪法。颠覆国家政权罪是1997年新修《刑法》中加入的罪名条款,与此同时1997年的《刑法》也取消了“反革命罪”,据此有些分析就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是“反革命罪”的替代。但是与政治色彩十分浓厚的“反革命罪”相比,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要小的多。

  我国刑法将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为:组织、策划、实施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。在世界各国和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刑法规定中,都有关于处罚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。只要行为人组织、策划、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。无论行为人是何人,只要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中,充当组织、纠集、策划、谋算或者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,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。  

  可以看出,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,只要行为人进行了组织、策划、实施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,即可构成本罪,并且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,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;对积极参加者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参加者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的,将会从重处罚。而且,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,还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,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
  显而易见,对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处罚态度是坚决的,但是,还是有很多形形色色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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